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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所謂證據,就是可以確實的指出一個人的行為在過去的時間,確實發生過!然而,證據卻又可以分為表面證據跟實際證據!表面證據,在法庭上是不被採用的,只能當作參考的依據。當有了實際證據後,表面證據才會被採行!即便表面證據已經有了高達90%以上可以證明某人的確做過哪些事,犯過哪些罪!但依然還有那麼的10%的缺洞!因為表面證據,只是藉由現場的擺設,景象所推敲出來的證據而已!在法庭上(不知台灣是否也有,但我想應該有),疑點利益基於被告,就是這樣!若是沒有100%證據顯示一個人有罪,那麼基於這個原理,被告依然會被判決無罪!不過通常比較有理性,比較有良知的檢警人員,都會壓住這個案子繼續調查,直到找其證據後再提告!否則就算提告,被告也是享有疑點利益基於被告的權利,被當庭釋放!這樣只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而已!至於實際證據,則是可以確確實實的證明某人的過往行為!就算只有80%或是以上,法官也是可以參照檢警提供的表面證據,去判決一個人是否有罪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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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georgeyu3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